□ 本文发布于 2008-03-12 10:2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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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建成遗产“真实性”中的非物质维度
郭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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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重庆大学建筑城规学院(重庆,400045)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50578165)
国际文化遗产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ICCROM)资助项目
中国历史建成遗产“真实性”中的非物质维度●*
——兼论整体性保护策略的可能性
Intangible Dimensions in the Authenticity of China's Heritage Sites
A Possible Role for Integrated Conservation
郭璇
Guo Xuan
摘 要 物质形态与非物质形态的文化要素间的相互依存是中国历史建成遗产真实性的重要特征。由于长期以来中国对建成遗产中非物质文化要素的重视不足,以及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中整体性保护策略的缺乏,许多历史建成遗产正面临着整体的真实性的破坏。探讨了中国历史建成遗产中的非物质文化要素的特征及其重要作用,结合当前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体性的保护策略。
关键词 中国历史建成遗产 真实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 整体性保护
ABSTRACT The inseparable link between tangible and intangible aspects is one of the principal attributes of China's heritage sites. However, a considerable number of Chinese heritage sites are subject to a degradation of holistic authenticity because of insufficient awareness of this inseparability and a lack of integrated conservation policies.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values embedded in the intangible layers of China's heritage sites, the interdependence of tangible and intangible conservation approaches, and the challenges for China regarding integrated conservation policy with respect to conservation practices and national/regional heritage conservation framework.
KEY WORDS heritage sites of China,authenticity,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ntegrated conservation
中图分类号 TU-8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3959(2007)06-00-00
一 “真实性”概念的拓展
“真实性”(authenticity)是20世纪以来在世界范围内的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中一直受到关注的问题。“真实性”一词起源于拉丁语,原意是“原创的,特定而非其他的”。该词在13世纪被引入法语,14世纪被引入英语,16世纪时曾经被莎士比亚用作形容“非伪装、非造假”。在艺术品市场中“真实性 ”用以指真品和赝品的区别。“真实性”作为一个现代概念,其引入和18世纪欧洲浪漫主义运动的兴起密切相关,并进而影响到现代文化遗产保护领域。
1964年,“真实性”的概念出现在《威尼斯宪章》的序言中,这是它第一次出现在国际性的文化遗产保护文件中。但在当时对“真实性”含义的理解并没有引起异议,这是由于《威尼斯宪章》是在以西欧为主导的文化背景下制定的,真实性的含义多少被认为是想当然的,文化遗产保护在国际化趋势中日益呈现出来的复杂性还没有被充分认识。1977年世界遗产委员会做出规定:凡被提名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遗产地必须通过“真实性的检验”,检验包括“设计、材料、工艺和环境” 的真实性四个方面。但由于“真实性”的概念界定模糊性以及不同国家和民族文化背景下对“真实性”的理解不同,“真实性的检验”在之后十几年的实施中被证明存在很多问题。
世界遗产委员会于1992年提议对“真实性的检验”做出批判性的评价。1994年,在挪威的卑尔根召开的关于“真实性”问题的预备工作会议上,参会者一致认为原 “真实性检验”中规定的四个指标:即“设计、材料、工艺和环境”, 不足以涵盖文化遗产“真实性”的全部含义,文化遗产的“真实性”至少应该与五组有形和无形的因素有关,即:设计与形式,材料与物质,技术与传统,目的与功能,以及背景环境与精神●[1]。真实性被认为不仅存在于文化遗产的物质形态中,也表现在相关的非物质文化要素中。检验文物古迹真实性不仅仅决定于历史材料的真实,而且还决定于现存文物古迹的传统功能的保存程度或现有功能与其传统功能的联系,以及文物古迹与其有形和无形的背景环境和精神意义的关联等等层面上。由于真实性概念的延展,建成文化遗产中的非物质要素与物质要素之间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的关系被揭示出来。
卑尔根会议对真实性含义的拓展在1994年日本奈良召开的关于真实性的奈良会议中得以在“关于真实性的奈良文件”中确定下来:“所有的文化和社会均扎根于各种各样的历史遗产所构成的、有形的或无形的固有表现形式和手法中,对此应予以充分的尊重。”(奈良文件,第7条)“基于文化遗产的本性以及文脉关系,真实性的判别与各种大量的信息源中有价值的部分有关,信息源的各方面包括形式与设计、材料与物质、使用与功能、传统与技术、位置与环境、精神与感受以及其他的内部的、外部的因素……”(奈良文件,第13条)●[2]奈良文件的一个非常重要贡献是:第一次以国际文件的形式明确了文化遗产的真实性不仅仅是指真实的物质实体,也包含了相关的民族和地区传统的各种非物质要素的真实。事实上,会议选择在日本古都奈良召开本就意味深长,作为东亚文化圈的代表之一,日本在世界上率先将活的文化传统作为“无形文化财”纳入其遗产保护的总体框架之中,是对真实性概念的最好诠释●①。
二 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提出及其与建成遗产概念的整合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遗产的类型,在国际遗产保护领域的正式提出可以回溯到20世纪70年代初●②。1989年UNESCO通过了《关于保护传统文化和民间创作的建议》;1997年UNESCO“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遴选开始;2003年UNESCO《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通过标志着全球范围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注达到了高潮。《公约》规定:包括“传统手工艺技能”,“关于宇宙的知识和实践”,“社会风俗、礼仪、节庆”,“表演艺术”,“口头传说和表达、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等五种类型在内的非物质遗产应该受到保护●[3]。
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性的认识日益深化的同时,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不可分离的密切关系也逐渐被认识到。1977年制定的“世界文化遗产的登录标准”中的第六条(Cultural Criterion VI)就阐明了文物古迹与非物质的文化因素相关的“杰出的普遍价值”问题。在过去30年的应用中,标准六经过多次修改和完善,努力寻求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古迹遗址中物质要素与非物质要素的相关性及其与遗产价值的关系●③。1992年《世界遗产公约实施操作指南》的修改则整合考虑了与古迹遗址相关的更为广泛的社会和文化传统的因素,即非物质的因素,世界遗产的登录评价日益表现为一种更加“人类学”的方式。近年来登录为世界文化遗产的文物古迹中逐渐增加的“文化景观”和“文化线路”等遗产类型正是这一方针推行的结果。
在《世界遗产公约》(关于物质遗产保护的世界公约)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关于遗产的定义上不难看出,两种遗产类型之间有着相互交叠的部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二条规定,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种群体、团体、有时候为个人视为是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技能 ——以及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事实上包括了与非物质遗产相关的物质要素。相应地,有关文化遗产的真实性中的非物质要素也被补充进2005年修订的《世界遗产公约实施操作指南》(第82条)。世界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标准包括了除材料和形式等有形因素以外的设计、技术传统、使用功能、精神感受、语言以及其他相关形式的无形的文化遗产。
基于文化遗产保护中物质方面和非物质方面的密切关系,在关于真实性的奈良会议召开10年之后的2004年10月,在日本奈良又召开了题为“保护有形与无形文化遗产:走向整体性策略”的国际会议。会议讨论了关于有形与无形的文化遗产的并存,两者间的相互联系,以及在保护中采取整体性方针的必要性,并通过了《关于有形与无形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策略的大和宣言》●[4]。
2005年10月在中国西安召开的ICOMOS(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第十五届大会通过了《西安宣言》,对构成建成遗产“真实性”的重要要素“环境背景”(setting)的概念进行了实质性的拓展,将作为建成遗产有机组成部分的无形文化要素纳入了建成遗产保护和管理的范围之内(西安宣言,第一条)●④。
三 中国历史建成遗产真实性中的非物质维度
中国的建成遗产是根植于中国特定的自然条件、文化背景以及由此形成的建造体系发展积淀而来的,其中蕴含着丰富的非物质文化要素,这些非物质要素是中国建成遗产真实性的重要组成部分。
1 技术与工艺:传统和地方的建造与维修技艺
中国古代建筑、城市和园林等都有几千年源远流长的历史,形成了独特的体系,创造出优美的艺术形式,并达到高度发展的工程技术水平。
在各种材料的建造结构中,中国对土、木结构的应用发展较早,使用也最广。在长期的实践中,中国古代对木材的培植、采选、加工等方面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古代匠师在实践中所积累的木结构的力学、施工、艺术加工的知识,形成了高度成熟的技术方法体系。基于材料特点的建筑装饰工艺如木雕、镏金、彩画等也都达到很高的成就。与木结构相比,砖、石建筑虽然处于相对次要的地位,但中国古代在砖、石的结构工程技术和装饰工艺上仍然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
中国古代城市建设十分发达,城市的规划性很强,不仅分区明确、规整有序,而且对防御、防灾、交通、排水等都有一定的考虑和相应的技术措施,许多宝贵经验至今仍值得重视和认真研究。
作为世界建筑艺术的杰作之一的中国古典园林,其中建筑所占的重要地位和奇巧形式,以及叠山理水所达到的技术和艺术水平,是世界其他园林所少有的。
此外,由于中国是一个地域辽阔的多民族国家,各个地域和各个民族在不同的自然环境和文化背景下发展出具有鲜明民族特色和地域特色的建筑类型以及相应的技术和工艺,使我国的建筑艺术更加丰富多彩(图1~5)●[5]。
由于土木材料较之砖石材料的生命周期短得多,中国古代建筑物的保存受到很大的局限,因而经常性的维护和周期性的修缮是传统建筑得以长期保存的必要条件。近几十年来,虽然现代科学技术不断发展并在我国文物建筑的保护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传统的建造和修缮技艺的作用并没有被削弱,仍然在历史建成遗产的保护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传统的建造技术和工艺在古代流传下来的一些历史文献中有所记录,例如汉《考工记》,宋《营造法式》,明《园冶》和《鲁班经》,以及清《工程做法》等,都是极其宝贵的历史资料。但这些著作各有自己的时代背景和用途目的,故达到的深度也不尽一致。由于在古代传统工艺技术被认为是贱技末流,为正统史学所不纳,传统技艺的传承基本上依靠师授徒受、口传身教的方式,多不见于文字,这使得对传统技艺的研究整理增加了难度。又由于近百年来社会经济条件的改变,特别是10年浩劫造成的人才断代,传统的建造维修技艺更是濒临灭绝的边缘。传统技术和工艺的迅速丧失,使得当前中国历史建成遗产的保存面临着严重的危机。
由此可见,中国历史建成遗产中所包含的传统建造和修缮技艺,不仅是历史建成遗产文化、科学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遗产真实性中重要的无形文化要素,而且是大量的历史建成遗产得以长期有效地保存下去的必要条件,亟待受到应有的重视和保护。
2 规划与设计:传统营建活动中的风水理论
我国传统建筑文化的另一个极为显著的特点是,各种建造活动,如都邑、聚落、宅第、宫殿、陵墓,以及道路桥梁等,从选址、规划到设计、营造,几乎无不受到风水理论的深刻影响。风水理论作为一种特别关注人—建筑—环境的实用道术,尽管其中不乏迷信成分,然而其长盛不衰于现代科学传入之前,又被发掘于今天的学术发展之中,应当看到其中所蕴含的历史、科学价值和文化内涵。
传统风水理论对古代建成环境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物质形态和精神象征意义两个方面。一方面,在风水理论指导下的古代城市、聚落、建筑的选址和营建符合背山面水、负阴抱阳的理想模式,通过龙、砂、水、穴的细致考察确定了坐向方位、四至关系、中心所在、格局大小、层数高度等等建成环境的物质形态。另一方面,风水理论的思维模式与中国传统哲学密切关联,把人类与自然的某种合乎规律的观念整合成“宇宙的图案”,并将这一图式的诸种要素,例如五行、四灵、方向、颜色等反映到建筑当中来。当中的历史局限和迷信说教虽应受到批判,但不可否认的是正是这种“象征主义”赋予了中国的历史建成环境以丰富的精神意义和文化内涵,也是理解中国历史建成遗产的“意”与“象”、“形”与“神”的关键(图6,7)●[6,7]。
近几十年来国内外对风水的研究取得了相当的成果,这是十分令人欣慰的。但这里有必要补充的是,风水理论不仅本身是具有历史、科学和文化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而且其对于中国历史建成遗产保护也发挥着重要作用。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由于风水理论是中国古代建成环境的选址、规划和设计方法,研究和掌握相关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有助于对历史文化遗产的诸要素,特别是与环境的关系进行识别,确定正确的保护对象和范围。
(2)传统的风水格局具有形态上完整、围合和较为封闭的特点,特别在历史城市和聚落及其环境的关系中这一点体现得更为突出。利用传统风水格局的这一特点,有助于整体性地对历史建成环境进行保护。
(3)正确运用风水理论有助于在文物古迹的展示、陈列和宣传中揭示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文化内涵,在对其中不符合科学的迷信部分进行剔除的同时,发挥历史建成遗产的文化教育功能。
综上所述,风水理论是历史建成遗产真实性当中重要的非物质文化要素,也是建成遗产保护需要借助的重要手段之一,因而应该得到重视和保护。
3 使用与功能:文化场所中的宗教和世俗生活
由于近百年来中国社会和文化状况的变迁,许多历史建筑所有权和使用功能发生了改变。但不可否认的是,中国现存的建成遗产中有相当部分仍然保留或部分保留着原有的世俗的或者宗教的使用功能,而这些构成了建成遗产文化内涵的重要组成部分。
(1)宗教文化活动。在1978年改革开放政策实行之后,中国落实了大部分宗教政策,恢复了相当数量的宗教活动场所,大部分宗教房地产例如寺庙、教堂等的所有权回归了相关的宗教团体●[8]。近些年来,中国信教人口增长很快,宗教文化活动日益兴盛。这一方面有助于宗教遗产文化内涵的恢复和体现,但也给文化遗产的保护带来了新的问题:日益增加的日常使用加重了文物古迹的负荷,对其维修保护造成不利影响;经济发展带来的宗教的世俗化、商业化以及文化旅游的影响,更使得这种压力与日俱增。在宗教建成遗产的保护中这些因素都是不得不考虑的问题(图8)。
(2)民俗活动/民俗艺术。与宗教文化活动场所发展的情况不同的是,随着社会生活方式的转变,许多民俗文化空间例如场镇、祠庙会馆、戏台等原有的民俗活动逐渐走向衰落并为现代的生活方式所取代,一些民间艺术形式逐渐消亡,或者虽然被保护和传承下来,但与原有的文化场所相分离,使得许多历史建成环境失去了其固有的文化内涵(图9,10)。
(3)文化景观中的生产/生活系统。对于运河、港口、梯田等文化景观来说,现存的文化遗产的物理形态常常是自然要素与社会经济、生活和生产方式共同作用、长期发展演化的结果。对于这一类型的文化遗产的真实性的保存,威胁主要来自现代经济的发展对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的压力,以及对自然和气候条件的改变(图11)。
由此可见,建成遗产不仅仅是静态的物质遗存,也包含着相关的社会生活系统。持续不断的使用一方面可能有助于体现建成遗产的文化内涵,另一方面也可能对遗产的物质形态的维护、保存发生各种影响,包括消极的影响。这就需要有恰当的方针和措施将这些无形的、动态的因素纳入遗产保护的总框架之中,引导遗产保护走向可持续发展的方向。
四 中国建成遗产整体性保护策略的探索
从上面的讨论中可以看出,有形要素与无形要素的相互依存是中国建成遗产真实性的重要特征。但是由于中国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起步较晚,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中缺乏整体性保护管理策略,今天中国的许多文物古迹、历史村落、城市和景观正面临着由于文化脉络断裂、传统技艺和知识迅速丧失,以及对文化遗产不恰当的展示和使用等因素所导致的整体的真实性遭到破坏。结合与此相关的当前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中的问题,提出在以下三个方面采取整体性的保护策略。
1 建立整体性的文化遗产保护立法体系
制定于1982年,并于2002进行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主要是针对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的保护,没有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物质文化遗产中非物质要素的保护的内容(值得注意的是在文化背景较为相似的日本和韩国,其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和保护立法都同时包括了有形和无形的文化遗产)●⑤。1999年《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列入立法工作计划。 2004年,中国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为了更好地履行国际义务,法案改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目前该法正在制定当中。但由于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法律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的制定过程的分离,历史建成遗产中包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型在很多情况下处于一种被忽视的境地。这一点在2005年公布的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已经有所体现●⑥。
因此,完善文化遗产立法体系,填补法律法规中的盲点,扩充文化遗产的类型是当前的当务之急。文物保护法规以及与历史文化名城、街区、风景名胜的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亟待补充完善关于非物质遗产保护的内容。特别是对于保护所有的物质文化遗产必不可少的传统技术与工艺,考虑到其重要性以及目前正在迅速消亡的危机,应该作为一个专门的遗产类型加以保护。对于风水理论,剔除其中迷信糟粕的同时,考虑到其历史、科学、文化价值以及对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作用,也应作为无形的文化遗产纳入保护范围。对于不同类型的建成环境当中的信仰、民俗、生产生活形态等要素应作为影响建成遗产保护的要素纳入整体保护或调控的范围。
2 制定整体性的建成遗产保护专业指导准则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是由中国国家文物局和美国盖蒂保护研究所以及澳大利亚遗产保护委员会合作制定的,是中国建成文化遗产保护的专业性指导文件,并起到联系国际性文化遗产保护文件和中国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的作用(图12)。《准则》在实施的过程中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其对于中国建成遗产保护中的非物质要素的考虑不足,已经为国内外学术界所指出●[9,10]。一方面,《准则》顺承了文物法中对文物古迹的三大价值的界定,即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强调了文物古迹实体本身所具有的价值,而对文物古迹相关的社会价值和精神意义认识明显不足,而后者恰恰与文物古迹相关的无形文化遗产关系十分密切●⑦。另一方面,《准则》所规定的对文物古迹进行识别、调查、保护的对象和手段也主要集中在物质形态的要素上,对一些非物质文化要素虽然有所提及,但没有作为建成遗产保护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给以足够的重视。
只有通过建立整体性的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和保护管理机制,《准则》受到的种种局限才有可能被打破,才有可能通过不断地完善发展成为一部不仅对文物古迹,而且对包括历史街区、乡土建筑、村镇聚落、产业遗产,以及文化景观等更广泛意义上的历史建成遗产及其所蕴含的历史文化传统的保护和管理,使其具有全面的指导意义的专业性指导纲领。
3 探索整体性的文化遗产保护方法
中国现代的文化遗产保护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在保护的方法和手段上积累了宝贵的经验,近年来科学技术的发展更是丰富了建成遗产的保护手段。不过长期以来对历史遗产的保护手段主要集中在物质形态方面,而对非物质文化要素相关的有针对性的保护手段还处于起步的阶段,因而引入整体性的保护手段十分必要。整体性的保护手段不仅包括了对建成遗产物质形态的干预,而且应该包括对密切相关的非物质文化因素的保护。后者又包括两方面:一方面,对传统技术工艺和传统的规划营建方法等对于传统建成遗产的保护必不可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应进行抢救性的调查和记录,并重视“人”的因素,对传统技艺的“持有者”——匠师以及相关团体进行指认和登录,在经济和政策上予以保障●⑧。保护的重点应该放在教育培训、传承传播上,只有这样才能使“活”的传统持续下去,才能够为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的保护修复提供保障●[11]。另一方面,对于间接地作用于建成文化遗产保护的非物质要素,例如文化空间中的民俗、宗教活动、生产生活系统等,应同时考虑其对文物古迹积极和消极的影响,保护方法上应加强管理部门、专业人士和相关社会群体之间的对话和多学科的合作,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原生态的保护。既要避免博物馆式的保护带来的弊端,又要控制持续的发展和使用对文化遗产造成的不利影响。
4 建立整体性的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机制
目前中国文化遗产保护涉及到的行政管理机构,主要由文化部和建设部两个平行的行政管理机构组成,在国家层面上包括负责文物保护单位的从属于文化部的国家文物局,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建设部城市规划司 (与国家文物局共同管理历史名城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及不久前成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与保护国家中心。但是由于缺乏国家层面的整体性的文化遗产保护方针,以及各个部门权限过死或职责不清,并且缺乏有力的协作关系,物质遗产与非物质遗产的保护呈现出各行其是的状况。此外,国家旅游管理部门与名胜古迹的保护利用与开发,以及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播也有着密切的关系,但整体性策略的缺乏,使得保护工作的效率和保护的成效都受到影响。
从国家和地方层面建立起有形文化遗产和无形文化遗产的整体性的管理机制,改善目前负责不同的遗产类型的行政管理部门之间互相隔绝、权限过死或职能不清的状况,需要上层领导机构在改革文化遗产保护的管理体制上付出努力。果真如此,中国不仅在遗产保护管理上能够逐步赶上世界发达国家的步伐,而且有望在不远的将来发挥作为一个文化大国在国际遗产保护领域中的表率作用。
五 结语
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彼此是相互依赖而存在的。只有当有形的文化遗产中所蕴含的无形的文化要素被理解和尊重的时候,它“全部的真实性”才可能得以保存;相应地,无形的文化遗产也必须通过有形的手段才能得以展现并持续地传承下去。基于中国建成遗产的特点以及现有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中整体性视角的缺乏对遗产保护造成的不利影响,本文提出了中国建成遗产的整体性保护策略,包括:整体性的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和专业指导准则,整体性的建成遗产保护方法,以及整体性的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体制等四个方面。而与历史建成遗产和建成环境的文化意义密切相关的文化传统的保存和延续是整体性保护策略的核心所在。只有把握这一核心精神,才能够努力做到不仅将祖先留下来的文化瑰宝以其物质的真实传留给下一代,并且将生机勃勃、延续不息的民族文化传统传承给子子孙孙,而后者正是文化遗产保护的根本目的和进入可持续性发展与良性循环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在这个意义上,整体性的文化遗产保护策略正是联结过去、现在和未来的纽带。□
图片来源:图6见王其亨,《风水理论研究》,1992;图11见《中华遗产》2006(1);其余为作者拍摄。
注释
①日本政府1950年颁布的《文化财保护法》中同时包括了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等在内的整体性的文化财产保护体系。
②1972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制定《世界遗产公约》的同时,有部分成员国曾经提议选择口头传统作为文化遗产的类型。但在70~80年代,国际社会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进展不大。
③参见UNESCO. ●Discussion Paper on the Application of Cultural Criterion (VI)●. Paris. 27th,June,2001。
④参见2005《西安宣言》和UNESCO Bangkok. ●Hoi An Protocols for Best Conservation Practice in Asia●. Third Draft for Circulation at ICOMOS 2005 GA, Xi'an, China.2005。
⑤继1950年日本颁布了整体性的《文化财保护法》之后的1962年,韩国政府颁布的文化财产保护法律中也同时包含了物质遗产和无形遗产。
⑥2006年5月20日公布的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518项遗产中,传统的地理水文学、传统城市和建筑的选址和规划设计知识方面的内容空缺;指定的与传统建筑的建造和材料制作直接相关的传统技艺也仅有6项,而且主要分布在中国东南和西南的几个十分有限的地区。
⑦参见中国古迹遗址理事会、美国盖蒂保护研究所、澳大利亚遗产委员会合作制定,中国国家文物局推荐2004《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虽然《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在释义中审慎地讨论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问题作为对三大价值的补充,但文物古迹的价值评估体系中仅包含了三大价值。
⑧在这方面国外已经有非常成功的经验值得学习,例如考虑到传统的技术和工艺对文化遗产保护的不可或缺以及其在现代社会迅速丧失的危机,日本1975年对《文化财保护法》进行修改,加入了“关于保存文化财的传统技术的保护”一章,并建立了相关的登录、培训、保护机制,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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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 2006-12-01
1 四川传统建筑中华丽的脊饰艺术
2 青花瓷——脊饰的制作材料之一
3 青花瓷的选取
4 脊饰匠师的手绘草图1
5 脊饰匠师的手绘草图2
6 古城阆中风水格局图
7 山水环抱中的阆中
8 佛教寺庙中的宗教文化活动
9 川剧表演
10 被废弃的民间戏台
11 京杭大运河杭州段的水运与景观
12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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