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文发布于 2001-03-22 09:4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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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的“距离”观
赵广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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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这个词,在物理学上不难解释,如果从工程监理的角度解释,话就多了。比如,监理提供的是中介服务必须保持一定的独立性。那么它与业主之间要不要保持距离?又如,监理是受业主的委托开展工作的,必须有一定的权威性,那么,它与监理对象之间要不要有距离?是越远越好,还是越近越好?我在同济大学参加“全国监理工程师培训班”学习时曾模糊地接触到这个命题,但通过实践后,今天对这个问题认识得更深刻了。
监理业务是建设单位给的,我们是为业主而工作的,应该全心全意地为业主服务。如果与业主保持距离,那不是在砸自己的饭碗吗?但在现实中这种距离又是一种客观存在,谁也无法抹杀。比如,在甲供料的项目建设过程中,监理与业主对选谁家的材料、选什么品牌材料......等等问题会存在认识上的差异;在进度与质量发生矛盾时,监理也会与业主在进度优先还是质量优先等问题产生认识上差异。
根据我的实践,这种距离不应该妨碍我们一心一意地为业主服务,换言之,距离就是矛盾,最大限度的缩短距离,直至接近于零(但毕竟还有距离)就是一个解决矛盾,求得发展的过程,直面这种距离,积极解决矛盾,是监理工程师的责任。
监理与施工单位(总包)应当保持距离,这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看法。笔者不久前听说有这么一家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为监理提供的办公条件他们坚持不受,理由是应该由业主安排才对,同时还认为,个别施工单位看中的是监理的手中有“分量”的笔,如果受了,可能会造成“拿人家的手短”。与这样的施工单位不保持距离能行吗?
表面上看,监理单位的这种态度有利于监理业务的实施,事实上也确实有一些施工承包人以各种方法“害”得监理人员“手短”、“嘴短”。但是问题的关键并不是保持距离就能解决的,施工质量也不是就此能提高的。
我认为,不管是监理与业主还是与施工单位,人为地保持距离无助于施工质量的提高,也无助于问题的解决,说到底,以“距离”来提高监理的独立性、权威性,只是一种理想的境界,真正要树立监理的独立性、权威性,还得在解决矛盾、缩短差距的过程中确立,舍此别无他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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