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文发布于 2001-03-15 16:5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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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住宅消费指点迷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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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投诉:十大热点
据来自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消息称,有关商品房的投诉连续多年呈加速度增长,已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热点、难点。中消协的投诉统计分析同时表明,商品房投诉主要集中在十个方面:
1.宣传多虚假,承诺不兑现;2.定金做圈套,债务变债权;3.地位不平等,合同欠规范;4.一房卖多家,销售搞诈骗;5.价格不真实,价外又加钱;6.面积水分大,随意可增减;7.设计随心欲,功能任意变;8.违法乱开发,产权登记难;9.质量无保障,入住居难安;10.物业乱收费,服务无人管。
十大投诉热点中,有关房屋质量的投诉最多,长期以来一直占到商品房投诉总量的六成以上。
质量责任:应由房地产开发商承担
商品房的质量责任由何方承担?中消协认为:根据建设部199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提高商品房质量的通知》的规定,商品房的质量责任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对质量、装修标准等作出明确承诺,按技术规程的规定约定保修期,按约定交付使用。
商品房出现质量问题后,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要求解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如何保护消费者的人身权、财产权提出了明确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对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也作了规定。该《办法》规定,建设工程自办理交工验收手续后,在保修期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并规定,民用与公共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土建工程的保修期为一年,其中屋面防水工程为三年;建筑物的电气管线、上下水管安装工程保修期为三个月,建筑物的供热和供冷的保修期为一个采暖期及供冷期;室外的上下水管线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保修为一年。施工单位在接到保修通知书之日起,必须在两周内到达现场与建设单位共同明确责任方,商议返修内容。《办法》还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害及其他财产损害的,侵害人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受害人补偿。
解决质量争议:五条途径
当商品房出现质量问题或因此造成损害后,消费者可以选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五条途径解决问题,即:同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有时效期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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