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文发布于 2001-03-09 10:24:29
|
|
|
配套法规太滞后 验收争议将难免
吴清庭
|
工程验收业主负责制在目前转轨时期的问题主要包括三个层面:现行法律对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建设单位故意不组织验收应如何处理并无明确规定;业主“以质欺价”将难以避免;以甩项工程为由不结算工程款的现象可能增加。
建设工程竣工质量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站评定核验并加盖质量等级核验章,这是我国计划体制沿用多年的习惯做法。由于质量等级由政府主管部门评定,承发包双方对评定的等级一般没有争议,其管理上的弊端是政府直接扮演市场主体角色,评定不当的后果由政府承担。但是此项传统的质量评定方法转变为由市场主体即建设单位负责评定后,由于新制度的配套管理规定没有及时跟上,转轨时期的新的矛盾即刻在市场中出现,承发包双方对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及评定等级的矛盾表现于不同的三个层面。
按《合同法》第279条的规定:“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此项规定同时可以理解为:竣工工程质量未通过验收,承包人不应要求发包人结算工程款,发包人也不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于是,实践中已出现这样的情况:工程明明已经具备验收条件,由于发包人无钱支付大笔竣工结算应支付的工程款,便迟迟不组织竣工验收。现行法律对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建设单位故意不组织验收应如何处理并无明确规定,这就很容易成为一个可能引起争议的立法空间。
有的地方已经开始执行《合同法》的第279条规定,由建设单位自行对竣工工程组织验收,实践中即刻出现了评定等级的两种情况:有的承包合同有优质优价的规定,例如评为优良,每平方米奖励10元,等等。发包方为不支付优良奖励,把事实上质量优良的工程评定为合格,承发包不服,引起等级评定的争议。例如浙江某施工企业承包某工程,合同约定如工程质量评为优良,有300万元的质量奖。竣工后,发包人把工程评定为合格等级,而承包方认为质量已达到优良标准,双方引起争议。此类案件的出现,使对工程质量等级的鉴定成为司法实践中新的疑难问题。也有相反的情况,有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承发包合同并无优质优价的规定,发包方为有利于销售或提高房屋品牌,把明明未达优良标准的工程评定为优良,客观上欺骗了购房业主。
第三个层面的问题更严重。上海已有一在审案件。案情是:发包方在工程竣工验收时,由市质监站评定为优良,但合同约定的标准是“建筑师满意”。质量通过验收时,工程尚留部分零星工程也即甩项和需整改的项目,双方对此以“未完工程一览表”办理了签证。工程交付使用后,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资料,发包方却不同意办理决算,其理由是工程尚未全部完成,还有未完之工程项目,而且建筑师对质量不满意。本案发包方的观点并不符合《合同法》第279条规定的本意,虽然第279条没有工程甩项的相应规定,但即便如此,发包方至少对已接受并已投入使用的主体工程应当办理结算,支付相应的款项。本案发包方的主张如果能够成立,即发包方岂不可以有未完工程或有甩项工程为由,不结算工程款,那建筑市场岂不要天下大乱?
因此,在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等级评定问题上,政府主管部门要适应《合同法》第279条的新规定,制订新的管理办法,要针对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即发包方负责竣工验收质量所产生的新问题,尤其是质量等级评定争议会日趋严重的新情况,改变政府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采取有力措施及时规范承发包双方依法、依约、客观、公正地评定工程质量等级,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
|
纯粹建筑 | 理想城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