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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发布于
2001-03-09 10:14:57

 
“最后防线”亟待加固
苏应文 吴迪


工程建设甲乙双方对工程造价的确定发生纠纷时,司法鉴定这一环可说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多少年来,由于司法人员和有关受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的有效工作,确实为解决工程造价纠纷充当了无可替代的“法医”角色。但是记者最近在采访中发现,对这道最后防线的可靠性业内人士发出了越来越多的疑问。
浙江省一家建筑企业的老总告诉记者,去年5月,他们在某住宅小区项目的建设中,与建设单位在工程价款结算上发生了纠纷,建设单位以审价单位资质太低为由,拒绝在审价结论上签字。之后,建筑企业向法院提起诉讼。没想到的是,法院委托了当地一家资质比原审价单位还要低的审价单位争议工程的造价进行司法鉴定。更没想到的是,这家鉴定单位在小区造价的司法鉴定结论尚未形成的时候,又私下以市场审价单位名义,并以远远高于市场价的收费标准,接受了同一建设单位“主动找上门”的另一个装饰工程的审价业务。明眼人一看便知,这个鉴定单位事实上已经成为与该案件审理存在利害关系的一方了,而再由这样的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会给这家建筑企业带来的是什么呢?据称:司法鉴定结论比原审价结论下降了12%。难怪这位老总要慨叹:工程造价争议鉴定单位鱼龙混杂,最后一道“防线”实在令人不放心。
上海去年还发生过这样一件怪事,在一起工程款纠纷案中,法院委托了一家没有审价资质的资产评估公司进行司法鉴定,在当事人一方提出异议并要求法院予以更换后,法院马上采纳了当事人的意见。但是当最后的鉴定结论出来时,这位当事人却发现:虽然鉴定意见由后委托的那家有资质的审价单位出具,但实际还是那家没有资质的资产评估公司在审。原来,法院重新委托的那家有资质的审价单位,在接受司法鉴定业务后,“顺手”又把它“转包”给原先那家无审价资质的咨询公司了。
工程造价司法签定中存在的这种混乱情况实际上远不止此。但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却基本上相近似。除了一些司法人员个人素质的问题之外,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社会中介审价的管理制度明显不合理,存在一种不恰当的“激励”机制,并且直接引导审价单位的业务目的朝着功利性的方向发展。按照现行的办法,在一个项目中,如果核减额在千分之五以内,审价单位一般是按取费标准收取中介费,如果核减额在千分之五以上,则超出部分审价单位可按比例分成。在这种“激励”机制下,审价单位价值取向于较高的核减额就不难理解了。
此外,造价鉴定管理中存在的不少问题,客观上也导致了问题的产生。比如,在有些中小城市,法院只与一家审价单位定点挂钩,审价机构的鉴定人员为维持其业务的垄断地位,完全看法官眼色行事,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审价的公正、客观性就可想而知了。再比如,工程项目的社会审价有一个“资质相当”的要求,但有的地方法院选择审价单位时是没有这个要求的。于是也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地方造价鉴定领域内真正能够承担鉴定任务的“法医”不多,勉强能鉴定的“一般医生”多,甚至没有能力承担鉴定任务的“江湖游医”也有机会充斥其中的现象了。
工程建设由于专业复杂,诉讼中法院一般都指定审价单位进行鉴定,再凭鉴定结论判案。而鉴定单位是否依法、公正鉴定,事实上就成了能否公正审判的关键了。因此,一些业内人士针对目前造价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呼吁,社会中介审价管理中普遍执行的按核减额收取审价服务费的制度应当进行改革,目前至少应该在司法委托的造价鉴定中,取消这种不恰当的“激励”机制。同时,他们还认为,对从事造价鉴定业务的审价单位,司法部门也应该采取进一步的、更加严格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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