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文发布于 2001-03-09 10: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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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乎规定就是“合法”?
马贝艺 孙贤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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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来自法院的有关资料显示,近年来,我国城市居民因阳光权问题而引发的法律纠纷已经呈现出明显的上升势头。由于该类案件常常直接涉及到少至几户,多至几十户甚至上百户居民的生活环境质量,因此,其影响已经到了非常令人担心的地步。究竟如何看待“阳光权”?合乎行政规定就是“合法”的吗?法律怎样保护消费者的“阳光权”?
合乎规范的侵权行为
据分析,在这类案件中,有些是由于规划部门在项目规划审批时的违规行政,有些是由于房地产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的违法变更,结果导致相邻住户日照时间低于国家和地方设计规范的。对这类纠纷的责任认定和处罚,有关部门相对而言比较明确。但是这只是目前已经发生和正在不断出现的“阳光权纠纷”中的一小部分,更多的是在城市建设中新建建筑对相邻住户的采光权“合乎规范”的侵害问题。
在笔者最近接触到的大量的 “阳光权”投诉中,大部分属于后一种情况。比如上海某区的一位王姓居民在投诉中介绍,“原来我们的住房光照是非常充足的,很多人当初购买这里的住房,原因之一就是视野开阔,光照条件好,由于现住房前面不久将出现了一群20多层的新建筑,受其影响的区域内有四、五栋楼,近百户住户的满窗光照将缩短到三小时以内,有的甚至只有一小时左右了”。
据称,当地居民已经就此向有关规划部门作过反映,但得到的答复是,根据我国有关建筑规划的技术标准和行政规定,即将出现的这些20多层的新建筑是符合建筑规划和设计规范的。因为国家建设部几年前制订的最低建筑规划设计规范为,南北向排列的建筑间距为1:1;冬至日满窗光照为两个小时;根据地理条件的特点,上海在几年前制订的最低标准是冬至日满窗光照一小时。
据初步了解,虽然案件中反映出的新建建筑物对相邻住户采光的影响是一个客观事实,但有关部门对这个项目规划设计的审批也是合乎规范的。这似乎是一个两难选择,如果一定要从两难中对这个案例作出评判,那就是——合乎规范的权利侵害?
消费者是否有权提出赔偿
如果是因为违反了城市建筑规划方面的行政法规、技术标准,而造成住户日照时间缩短或受光面积缩小的行为,运用行政手段处理,当事人是不会有太大争议的。但是,对当事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没有违反城市建筑规划方面的行政法规、技术规范,而建筑物对相邻住户采光又确实造成损害的行为是否可以进行制裁呢?
有人认为,该建筑既然没有违反现行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划审批的程序和内容也不与相关行政法规相悖,从行政法角度分析,当事人就没有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同理,受新建建筑影响而缩短光照时间的住户也无权提出赔偿的要求。
从表面上看,这种说法是有道理的,但是,按照“时间在先,权利在先”的原则,住户的“阳光权”是因为其周围出现了原来没有的新建筑而受到损害的,这是一个客观存在的现实,如果这种损害得不到补偿,纠纷就不可能平息。
我们认为,行政上合乎规范的行为并不一定意味着民事上合法,这种把符合建筑规划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新建建筑物都当作是合法的(包括行政法上和民法上的合法性)观点是十分幼稚和浮浅的。对于影响周围居民住房光照的建筑物的处理,我们应该确立一个观念:行政上合法,并且在民事上未产生侵权的行为才是合法的。以上述案件为例,该新建房屋与周围住房的间距符合规划建筑规划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在现阶段可以认定为行政法上合法并允许其建造,但对周围住房造成日照时间缩短、受光面积缩小的影响,仍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这种民事侵权责任,当事人只要不停止这种侵权行为,就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完善建筑规划设计规范应该考虑了
阳光权、眺望权等现代人对环境要求的权利在一些发达国家早已经有法律规定。我国随着城市建设速度的不断加快,居民的“阳光权”问题也开始日渐突出了,一方面反映出人们对居住环境的要求不断提高了,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有了提高。同时,更加重要的是,反映出我们的城市建筑规划设计的法规和标准,与飞速发展的城市建设还有较大差距。实际上,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合乎规范”的侵权行为,说到底正是与这种差距有关。
比如,与大量“阳光权纠纷”联系在一起的建筑物光照技术规范问题,现行的国家标准为冬至日满窗光照两个小时,上海市的标准为和冬至日满窗光照一小时,都是好多年前制订的,而且还有许多限制性条件。但现在却成为一种普遍执行的技术规范了。在居民对居住环境的要求不断提高的当今时代,其中还有多少合理性,非常值得研究。
因此,我们认为,要彻底解决目前普遍存在的新建建筑物对周围住户的“合乎规范”的侵权行为,及时修改、完善不合时宜的有关建筑物光照的规划设计技术规范是一件应该认真考虑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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