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文发布于 2001-03-08 10: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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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管 法律追究 青海省政府下猛药狠治拖欠
特约记者 薛长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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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针对建设单位拖欠建筑企业工程款,建筑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层层拖欠“怪圈”,青海省人民政府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高度重视,并运用行政手段和法律武器打断拖欠链。
该《通知》指出,行政监管不力,建筑市场秩序紊乱,劳动关系不规范、信誉观念淡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建筑企业对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和实施不力,特别是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现象严重等,是造成拖欠民工工资的主要原因。对此,该省政府制定了“谁拖欠谁负责”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相互拖欠作为拒付理由。同时要求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业积极筹措资金偿还债务;对拒不偿还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据了解,清欠工作将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由拖欠民工工资的企业和单位自查,摸清拖欠款项、数额,制定还款计划;第二阶段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劳动、建设、计划、监察、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第三阶段将依据检查情况作出全面处理。
对拖欠民工工资拒不付款的单位,由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对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的建设单位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同时,对建设单位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的问题,由各级计划、财政、建设部门和银行联合对各欠款单位的欠款原因进行检查,并制定还款计划,逐个加以解决。对长期拖欠民工工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用工单位,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责令用工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费,对拒不偿还债务的用工单位及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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