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文发布于 2002-04-04 16: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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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民事经济官司如何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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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问题——
(续3月14日法苑专刊)鉴于实践中的鉴定问题比较混乱,新规则作出了一些具体规定。尤为引人注意的,一是将申请鉴定作为当事人应负的举证义务加以规定,法院不再享有对争议事实进行司法鉴定的决定权。二是对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的确定采取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作法,只有在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由法院指定。三是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如果在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申请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以致案件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举证期限——
在过去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不受时间、审级的限制,随时提出证据。因此,法院的裁判常常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影响了审判机关的公信和法的安全性。此次新规则将限时举证作为当事人应当履行的诉讼义务加以规定,并采取了诉讼权利和审判权力相平衡的作法,规定举证期限既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限定。由法院限定的,其期限不得少于30日,对逾期举证法院将不组织质证,也就是说,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证据和质证的内容——
证据交换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决定。证据交换的主持人是审判人员。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交换证据的内容包括当事人互相展示自己持有的诉讼证据、相关信息和确定双方之间的主要争议问题。规定这一制度,有利于防止一些当事人在庭审中利用证据搞突然袭击,或拖延诉讼,有利于提高法庭审理的效率。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关于质证的内容,新规则第50条指出: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
证据必须符合合法性的要求,非法证据不具有证明力。但何种手段为合法,何种手段为非法,却始终是因扰当事人和法官的一大难题。新规则第68条重新设置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即“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依此规定,采用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犯国家秘密、商业、他人隐私等手段所获取的证据,以及采取暴力、胁迫、欺诈、利诱等方法或者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住所进行窃听所获取的证据,是非法证据,而电视暗访、私自录音并不一定就是非法证据。这种判断标准,体现了法律对利益保护的一种价值取向,即诉讼当事人不能因为维护自己利益所需而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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