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文发布于 2002-04-04 16: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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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钱能要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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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服务工作室:
我们是浙江的一家建筑施工企业,现有一疑难问题咨询如下:96年我公司承建某市一行政机关办公大楼工程,97年竣工,质量优良,造价审定为730万元。施工期间,甲方直接汇入我公司帐户以及材料充抵工程款合计600万元,其他130万元甲方以现金形式分期直接付给了项目经理本人及五名人员(项目经理亲戚)。这些收款人均向甲方出具了白条子收据,其中有60万元的收条加盖了施工队印章。期间我们曾致函甲方,要求依约付款,未引起重视。因项目经理等人未将工程款全部用于工程建设,而项目经理系临时聘用人员,在工程竣工后即离开。目前该款已无法追回,导致我公司亏损。为此,我们曾多次向甲方声明、催告,这130万元我们不予追认要求再付,甲方至今未答复。
现我们欲采取诉讼手段解决,不知有无法律依据。(路琪)
路先生:
你的问题我们请上海中建律师事务所主任丁晓文解答,以下是丁律师的答复,供贵公司参考。
贵公司所面临的烦恼是工程款支付方式不规范所造成的,究其责任,既有业主操作不规范的原因,也有贵公司内部管理的问题。在规范的施工合同中理应对工程款的支付约定明确的银行账户。采取现金支付工程款的,施工单位则还应向业主书面告知何人为全权接受人。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施工单位应指定项目经理并将项目经理的授权事项书面通知对方。若无明确约定且不规范操作,自然会引发争议。
根据来函,其中的70万工程款,如无其他书面约定,仅只有项目经理和其他经办人个人签字的白条子且无法找到相关个人出庭作证时,法庭将无法认定该行为是属于企业收款行为。
对于加盖了贵公司施工队印章的60万元收条。虽然施工队仅是贵公司的分支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分支机构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范围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但相关事宜已经发生,应由贵公司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如果60万元收条上的施工队印鉴是真实的,可推定相关行为是企业收款行为。至于贵公司是否授权施工队收款以及施工队所收的工程款是否转至贵公司财务等问题则是贵公司内部管理问题,应由贵公司自己依法解决,直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综上,贵公司可根据上述法律分析,或涉讼或调解,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报法律咨询服务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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