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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发布于
2002-04-04 16:05:27

 
本案告诉我们什么?(应重视“合同后”约定)


文/孙贤程
本案中的当事人对工程价款有过两次约定,马新华白纸黑字的承诺在法律上也是有效的。因此我们可以认为,二审法院对事实的认定是有证据支持的,在此基础上的法律适用也无可指责。但是我们回过头从马新华的角度分析,仍然可以发现一个非常令人深思的问题——应该如何看待“合同后”的约定。 这几年我们很多建筑企业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突出的表现在对合同条款的谈判和签订非常的重视,他们知道,企业的利益能在多大程度上获得保护,首先取决于这个合同。但是,建筑承包合同的一个非常显著的特点是履约期长,合同条件变化多,因此在主合同签订后,履约过程中的补充合同、协议、签证也特别多。应该承认,我们的一些企业对这个问题的重视程度是不够的。像马新华那样,因为签订了一个补充协议,而改变了原先有利的合同条件的情况也并不少见。
当然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很多,但不管怎么讲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企业对这些补充合同或协议重视的程度远不如主合同。实际上,这些的补充合同或协议看似比原合同简单,但也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在法律上与主合同有着同样的效力。不看到这一点我们就很可能要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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